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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秋学期中小学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点击数:   发布日期: 2011-08-28   

 文件标题 关于2009年秋学期中小学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编号

扬价费【2009】127 号 发文日期:2009-7-30  文件级别:国  

文件主题词 新学期  收费  通知 系统类别 教育口 文件内容

 

扬价费[2009]127号
关于2009年秋学期中小学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物价局、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根据国家、省中小学收费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2009年秋学期中小学收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包括在公办学校及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费按民办学校原收费标准减去公办学校相应年级原学杂费标准收取,即小学1-2年级减收84元、3-6年级减收104元、初中减收150元;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费中必须扣除政府免费提供教科书费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继续取消体检费和借读费收费项目,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二、公办普通高中按评估确认的星级收费,原在校生学费执行原标准。公办普通高中代办费范围为:教材费(含磁带)、簿本费、讲义费、体检费、校服费(农村中学不作要求)、军训服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代办费收取遵循“据实收取、不得盈利、按班结算、多退少补”的原则。普通高中教材费、簿本费、体检费、社会实践活动费按核定的标准执行。普通高中可收取讲义费,具体标准为高一年级120元、高二年级120元、高三年级90元。高一、高二年级可收取校服费(农村学校不作要求),高三年级不再收取校服费。校服应遵循学生自愿购买的原则,必须公开招标采购,具体收费标准按实际招标采购价格执行,但春(秋)装费每套最高不得超过80元,夏装费每套最高不得超过50元。高一年级可收取军训服装费,军训服装采取租借的办法,按实际租金收取,每生收费不得超过30元/套。校服费、军训服装费报当地物价、教育部门备案后收取。
公办普通高中服务性收费项目为寄宿生住宿费、伙食费、毕业班补课费(从高二年级开始),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其中住宿费仍按扬教财[2007]22号、扬价费[2007]230号文件规定执行。伙食费由学校根据伙食实际成本自行确定,伙食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学生公布。高二、高三年级可收取补课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80元。
普通高中必须在市教育局根据省定目录确定的教材目录范围内选用教材。公办普通高中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三、职业高中、综合高中和中等专业学校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职业高中、综合高中、中等专业学校课本费、作业本费由学校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同意后按实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中电教教材费(小学6元/生.学期、初中8元/生.学期)和高中阶段学校电教教材费(8元/生.学期)应专款专用,按规定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要求集中统一采购电教教材。
五、各区要继续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工作,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具体标准为:每生每天补助小学生2元、初中生3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即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750元。
六、各区要认真做好开学收费工作,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严禁自立项目收费,严禁超标准收费。
七、本学期收费管理要求及收费公示办法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一:2009年秋学期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
附件二:2009年秋学期高中及中专学校收费标准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物价局    扬州市教育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

点击浏览附件[200984162635530.doc]

 

文件附件

[1] 发文单位:扬州市物价局   扬州市财政局

隶属单位 扬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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